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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通知:强化续贷服务 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

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、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,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效能,优化续贷工作,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创新贷款服务模式。金融机构应根据小微企业的经营特、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,创新贷款服务模式,合理调整贷款期限,多样化还款方式,扩大信贷支持范围。持续研发续贷产品,完善产品功能,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。续贷产品范围涵盖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、农户的经营贷款等。

二、强化续贷支持。对于贷款到期仍有融资需求且临时资金紧张的债务人,金融机构在贷款到期前,可根据市场化、法治化原则,提前进行贷前调查与评审,符合条件的可办理续贷。

同意续贷的金融机构,应在原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,如有担保需求则签订新的担保合同,确保贷款条件落实,并允许小微企业通过新贷款偿还旧贷款,持续使用资金。

三、合理划分续贷风险类别。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续贷,应按照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标准,考虑借款人履约能力及担保等因素,合理划分风险类别。

原贷款正常,且借款人满足以下条件的,续贷风险分类可维持正常:

(一)合法合规经营;

(二)生产经营稳定,具备持续经营能力;

(三)信用良好,还款意愿强烈,无挪用贷款、欠息或逃废债行为;

(四)符合贷款发放标准;

(五)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续贷,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债能力等因素进行风险分类,真实反映资产质量。

四、加强续贷风险管理。金融机构应按照风险管理原则,完善续贷管理制度,规范业务流程,明确客户准入及业务授权标准,优化借款及担保合同等文件。

金融机构应多渠道了解小微企业运营及续贷资产信息,防止小微企业利用续贷掩盖真实经营状况或改变贷款用途。加强贷后管理,及时进行风险评估与预警,强化内部控制,单独标识续贷业务,建立监测分析机制,防止人为操纵风险分类,真实反映贷款风险。

五、完善尽职免责机制。金融机构应建立尽职免责机制,优化内部制度,规范流程,将不良容忍与绩效考核、尽职免责相结合,保护信贷人员积极,实现尽职免责。

六、提高融资服务水平。金融机构应贯彻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方针,增加小微金融投入,提升融资服务水平,增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验。

七、阶段扩大适用范围。对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大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,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和信贷制度,参照小微企业续贷政策提供续贷支持。

本通知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,《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》(银监发〔2014〕36号)同时废止。

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

2024年9月24日